【襲警罪脫】女文員涉腳踢警員襲警罪脫  誤導警員罪成准保釋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2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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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被控襲警等3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候判。資料圖片

31歲女文員涉於2020年11月在秀茂坪安達邨腳踢警員及攜有鎅刀,並在警署內虛報地址,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誤導警務人員共3罪。被告今(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項罪名不成立,誤導警務人員罪名成立。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12月14日,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准保釋候判。

被告馮楚惠(31 歲),報稱文員,被控襲擊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共3罪。控罪指,她在 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並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管有鎅刀,以於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虛報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事發前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並非法庭考慮元素。就襲擊警務人員,裁判官指當日受襲男警的證供在盤問下有所動搖,前後不一,與閉路電視及女保安員的證供不一致。

裁判官續指,該男警供稱曾3次向被告表露身份,盤問下又同意他的書面證供所指,只提及首次表露身份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表露身份是案發經過的一部份,對此感到疑惑。而作為旁觀者的女保安亦只聽到男警披露1次身份,因此當時被告或聽不到男警表露身份。

裁判官續指,男警曾解釋當時沒有想到進入升降機後可以展示委任證,隨後作供又指在升降機內展示委任證被告或會有激烈反應。對於上述證供屬真誠,或是他在回家後再作思考,法庭對此存疑。

裁判官續指,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看不到男警被踢中3腳,而男警在庭上指被告第2腳踢向他大腿,但小腿受傷,說法牽強。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指,心理專家曾於庭上指出被告於閉路電視片段的行為和案發前的反應符合她的身心狀況,為法庭提供合理可能性解釋被告的不尋常反應。

裁判官續指,由於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先從背囊取出筆袋,再從筆袋取出鎅刀,因此接納案發時鎅刀是文具用品。被告於案發時多次嘗試離開失敗,及被男警制服,已面對即時受襲的危險。被告當時亦曾致電未婚夫求救,及大叫救命,隨後才拿出鎅刀保護自己,做法合理。裁判官遂裁定被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至於誤導警務人員罪。裁判官指,在控罪發生時被告剛離開居住單位,被告亦居住上址約4年,故被告必定知道居住地址。隨後在警方兩次查問時,被告均提出錯誤地址。由於被告明知而誤導警方,故裁定誤導警務人員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誤導警方的情況不算十分嚴重,指被告在驚慌失措下做錯決定,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過往記錄良好及當時的心理狀態,以緩刑方式處理。裁判官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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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